(2013)金堂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孙毅、罗全华、孙孝富与龙章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毅,罗全华,孙孝富,龙章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孙毅。原告罗全华。原告孙孝富。被告龙章奎。原告孙毅、罗全华、孙孝富与被告龙章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毅、罗全华、孙孝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章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三原告共同诉称,2008年3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鑫宝”鞋厂务工,被告在与总承包人结算后,领取了全部的工程款,但一直未给付原告。2011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劳动报酬2400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支付了10000元,现尚欠14000元,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14000元以及为催收产生的误工费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章奎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孙毅、罗全华、孙孝富在龙章奎分包的金堂“鑫宝”鞋厂从事修建工作,2010年3月工程完工后,龙章奎领取了全部工程款。2011年1月29日,龙章奎向孙毅、罗全华、孙孝富出具欠条,载明“现欠人工费24000元。”后三原告向龙章奎催收,龙章奎于2011年2月给付三原告10000元,现尚有人工费14000元一直未支付,致此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龙章奎在工程完工领取全部工程款后,理应全部支付工人工资,特别是向三原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完毕,实属违约,应当承担致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支付误工费、通讯费的主张,审理中,三原告并未就该主张向本院举示相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章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毅、罗全华、孙孝富劳动报酬14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毅、罗全华、孙孝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龙章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