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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润来与吴振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来,吴振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刘润来,农民。被告吴振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来与被告吴振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来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润来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