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琴与被告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琴,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30号原告张西琴,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魏玲,女,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琴与被告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琴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西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