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晶莹、程铮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铮,徐晶莹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19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铮。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宝琴。原审被告人徐晶莹。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晶莹、程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杭拱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晶莹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程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程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铮、原审被告人徐晶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程铮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铮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寿俊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曲振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