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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郑某,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马某,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庞 珂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支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