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朱廷法与戴茂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廷法,戴茂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朱廷法。委托代理人陈思维,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茂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责人陈苏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廷法与被告戴茂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廷法以要求就原告头部外伤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为由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廷法撤回对戴茂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廷法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亭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