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恢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吕XX与李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李XX,贾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恢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吕XX,女。被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贾X,女。被执行人李XX,男,系贾X之子,李XX之孙。申请执行人吕XX于2013年3月3日依据(2012)城执恢字第003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对(2008)城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已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之利息20000和垫付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案在恢复执行中,于2013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李XX银行存款27000元予以冻结,2013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XX银行存款284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并由申请执行人吕XX领取25500元(领款领条载记在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城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