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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民初字第16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忠秋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忠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1636-1号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田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向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田公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马忠秋,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果园集团公司)和被告马忠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果园集团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果园集团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领审 判 员  米学敏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