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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振峰与被执行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某,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住所地阳泉矿区日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宁某某与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某某于2013年2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2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限期履行水泥款220658.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3209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履行了水泥款200000元,于2013年4月1日履行了剩余水泥款20658.98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3209元。申请执行人宁某某于2013年2月1日领取水泥款200000元、2013年4月1日领取水泥款20658.98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张会敏审判员  张梅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