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丁焕琼、麻德荣、孙成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丁焕琼,麻德荣,孙成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8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负责人:尹焕钦。委托代理人:刘美荣。委托代理人:王军友。被告:丁焕琼。被告:麻德荣。被告:孙成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丁焕琼、麻德荣、孙成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