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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永生诉陈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生,陈洪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杜永生。被告陈洪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生与被告陈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永生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生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