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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童细容、冯意、冯瑞清、刘素枝与周世举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童细容。申请执行人冯意。法定代理人童细容。申请执行人冯瑞清。申请执行人刘素枝。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阳军,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负责人谭荣富,公司经理。童细容、冯意、冯瑞清、刘素枝与周世举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眉东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未按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保险理赔款2790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向四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79098元赔偿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0)眉东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