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建平诉威海市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威海市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宋建平。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市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平诉被告威海市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