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叙永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范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龙凤乡驶往叙永县城方向,21时15分,行至国道g321线1715km+200m处时,将从云cwx333号轿车上下来的被害人吴某某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范某某一方给付被害人亲属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给付),该案民事赔偿予以了结;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范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草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害人病历资料,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尸体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彭某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远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霄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