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造新与叶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造新,叶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36号原告:王造新。被告:叶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造新诉被告叶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造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王造新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