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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和瑞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瑞控股有限公司,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和瑞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强。委托代理人沃薛军、徐粮。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津京。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瑞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和瑞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瑞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53元,减半收取25276.5元,由原告和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全     林代理审判员 施     娓     玮人民陪审员 陈营治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俞     维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