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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应小萍与王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小萍,王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567号原告:应小萍。被告:王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小萍诉被告王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小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