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应小萍与王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小萍,王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567号原告:应小萍。被告:王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小萍诉被告王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小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