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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荆健、杨文文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健,杨文文,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荆健,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杨文文,女,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张昌国,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荆健、杨文文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1000元,执行费4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171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