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尹某某,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金平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敬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