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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雷长有、林长芳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胡建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雷长有,林长芳,雷雪,雷守玉,雷守浩,胡建林,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李茂才,雷学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负责人:姜超,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长有。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长芳。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雪。法定代理人:雷长有。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守玉。法定代理人:雷长有。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守浩。法定代理人:雷长有。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河南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负责人:杨平,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茂才。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洁宇。原审被告:雷学明。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河南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雷长有、林长芳、雷雪、雷守玉、雷守浩因与被上诉人胡建林、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李茂才,原审被告雷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霍民一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雷长有、林长芳、雷雪、雷守玉、雷守浩以其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胡建林、丹江口武当XX运输有限公司、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李茂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于2013年4月1日当庭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雷长有、林长芳、雷雪、雷守玉、雷守浩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雷长有、林长芳、雷雪、雷守玉、雷守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收取为1777元,由李茂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