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涂建峰、涂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国,涂建峰,涂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郑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卓小燕。被告:涂建峰。被告:涂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国与被告涂建峰、涂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建国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建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