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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涂建峰、涂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国,涂建峰,涂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郑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卓小燕。被告:涂建峰。被告:涂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国与被告涂建峰、涂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建国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建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