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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裘亚惠与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曾康伟曾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裘亚惠;曾康伟;曾景超;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裘亚惠,女,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吕永芬,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康伟,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曾景超,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深圳市伟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1712,组织机构代码664159671。法定代表人曾康伟。被告深圳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村众孚大厦幸福阁16A,组织机构代码793896213。法定代表人曾康伟。被告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大桥下三合口(**),组织机构代码66330812-9。法定代表人曾康伟。第三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裙楼A302A,组织机构代码74121918-1。法定代表人舒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曾康伟、曾景超、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4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187458)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曾康伟、曾景超、化州市鸿富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恽文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