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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王某,二十二冶炉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东。委托代理人刘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