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王某,二十二冶炉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东。委托代理人刘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