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兴与孟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孟宪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刘兴,农民,现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孟宪军,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与被告孟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于2013年3月9日以双方庭外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