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兴与孟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孟宪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刘兴,农民,现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孟宪军,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与被告孟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于2013年3月9日以双方庭外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