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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林文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285号罪犯林文军,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文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334号刑事判决,维持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判处罪犯林文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林文军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文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