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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33号。申请人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银行南京雨花支行票号3130323102740289转帐支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且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未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虹审判员 焦华玉审判员 钱小露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赖江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