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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黎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黎法执字第167号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黎城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黎城县。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任某某在2012年1月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任某某以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任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俊义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