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黎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黎法执字第167号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黎城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黎城县。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任某某在2012年1月9日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任某某以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任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俊义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