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微君与熊站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微君,熊站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丁微君,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周全荣、熊站家,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站家,男,194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八一乡莲溪村杰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119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微君与被执行人周全荣、熊站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全荣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微君60621.04元,被执行人熊站家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微君25980.4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9月10日、2012年9月14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丁微君与被执行人周全荣、熊站家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全荣只归还3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周全荣、熊站家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9月10日、2012年9月14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丁微君与被执行人周全荣、熊站家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全荣至今分文未付,熊站家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全荣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全荣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