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工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高某某于2004年1月8日在汉中市汉台区依法登记结婚后就长期居住在汉中市汉台区,2010年4月在汉中市汉台区崔家营村四组租房居住至今,本案因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汉中市汉台区,因此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新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