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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6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陶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陶XX。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陶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黄XX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XX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案款1658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