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涧民三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尤恩子与郭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恩子,郭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412号原告尤恩子,女。被告郭昭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恩子诉被告郭昭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尤恩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恩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尤恩子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