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汤桂荣、何官慧与霍仕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桂荣,何官慧,霍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汤桂荣,女。申请执行人何官慧,男,系汤桂荣之子。被申请执行人霍仕洪,男。申请执行人汤桂荣、何官慧与被申请执行人霍仕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汤桂荣、何官慧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霍仕洪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4166.5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霍仕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汤桂荣、何官慧同意由被执行人霍仕洪共给付自己14166元,其余部分(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霍仕洪遂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的(2012)富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林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牛文江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魏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