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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与屠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屠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527号原告: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法定代表人:黄建青。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委托代理人:龚恒。被告:屠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诉被告屠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分站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