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朝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军,院长。委托代理人于秀侠,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甘炎,男,住台湾省宜兰县。被告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内湖区瑞湖街111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被告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平路66号创展国际B栋7楼。法定代表人苍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诉被告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撤回对被告许甘炎、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29.00元,减半收取364.50元由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冯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