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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天长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天长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维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六路两侧。法定代表人:孙良欣,该公司董事长。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长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锦章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