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南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5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0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韦×伙同韦丰(在逃)到柳州市柳南区磨滩村268号院内,将被害人胡××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20元“新蕾”牌电动车(电机号11031507702,车架号1110000386)盗走,至柳州市柳南区磨滩村268号附近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韦×及其同伙完成上述盗窃后,将被盗的电动车推至柳南区磨滩村264号出租屋旁的小巷附近接电动车电源线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发现。二人即弃车逃跑,被告人韦×在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韦×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事实。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胡××的报案陈述及其被盗电动车的购买凭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韦×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韦×的同伙“韦丰”在逃,尚未归案,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潇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