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柴克荣申请执行刘九全、刘欢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克荣,刘九全,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柴克荣,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九全,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欢,女,20岁,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克荣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九全、刘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九全、刘欢已自觉缴纳案件款248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