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长彪与张申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彪,张申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徐长彪,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申会,男,3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彪诉被告张申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申会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长彪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徐长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牛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