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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兴勇与黄赞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勇,黄赞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肖兴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4711。被告黄赞鸿,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兴勇诉被告黄赞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兴勇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兴勇撤回对被告黄赞鸿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原告预交2039元),减半交纳2039元,保全费1465元,合共3504元,由原告肖兴勇负担。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邱伟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嘉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