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栾春燕、马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春燕,马某,马增信,郑菊翠,苏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栾春燕,女,198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法定代理人栾春燕,系马某之母。申请执行人马增信,男,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菊翠,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传华,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传华所有的挂靠茌平县宏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鲁P×××××号、鲁P×××××号大型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传华所有的挂靠茌平县宏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鲁P×××××号、鲁P×××××号大型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张广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