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印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吴天凯与何梅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凯,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吴天凯,男。被执行人何梅,女。吴天凯与何梅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梅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吴天凯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49.17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何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吴天凯支付案件款3549.1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在本案中,何梅应支付吴天凯3599.1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经与另案相抵,此案全部了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廉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