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胡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胡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孙艳红。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红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本军。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红与被告胡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红撤回对被告胡本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