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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胡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胡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孙艳红。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红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本军。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红与被告胡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红撤回对被告胡本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