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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开发公司,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开发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少先。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方志群。申请执行人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总额以人民币12625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