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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安菁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菁,青岛新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安菁,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新尚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虹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菁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尚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裁字(2004)第19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安菁对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裁字(2004)第191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邱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