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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葛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葛某,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葛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葛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溪口镇应梦园宾馆503房间、本市溪口镇紫荆花大酒店三楼一房间内,组织多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抽取头钿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4000元。2.2011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溪口镇桕坑村XX方家,组织多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抽取头钿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000元。3.2011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溪口镇桕坑村XX方家,组织多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抽取头钿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000元。4.2011年4、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溪口镇武岭头黄某乙家,先后两次组织多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抽取头钿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4500元。2012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王某甲的赌博违法所得21000元、17000元、14500元均已由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王某甲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张某乙、毛某、黄某甲、郑某、黄某乙的证言、奉化市公安局收缴物品决定书、浙江省预收款票据、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交叉结伙纠集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葛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王某甲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张某甲、葛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二、被告人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四、被告人王某甲其余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沈巧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