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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206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