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206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