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志广申请执行李立华、张永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广,李立华、张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广。被执行人李立华、张永东。本院在执行王志广申请执行李立华、张永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