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军政与南宁市奇峰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政,南宁市奇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梁军政。被执行人:南宁市奇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吴圩段45号001栋。法定代表人李伟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仲调字(2012)第123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奇峰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南宁市奇峰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友谊路吴圩段45号的黑渣87.5吨,每吨的价格为人民币50元,变卖所得总价为人民币4375元。买受人为黄乃礼(公民身份号码:××。该批黑渣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黄乃礼。审判长 潘显杰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梁如业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