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诉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主任。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诉被告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开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