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戴淑贤与王凤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淑贤,王凤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戴淑贤,女。被告:王凤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淑贤与被告王凤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淑贤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淑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淑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戴淑贤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崔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