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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戴淑贤与王凤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淑贤,王凤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戴淑贤,女。被告:王凤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淑贤与被告王凤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淑贤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淑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淑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戴淑贤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崔 韦 来自